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原则
日期:2011/8/19 23:02:40 阅读量:18429

卫生部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》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,甘肃省卫生厅日前转发此《规定》,要求各地要结合此《规定》,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和预警制度,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这一《规定》对瞒而不报、拖而不办,办而不力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,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。


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


据介绍,此《规定》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。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,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。《规定》要求,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,医疗机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,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: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;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;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;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;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。


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2小时内上报


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,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,并分别设定相应的报告时限。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: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,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,上报有关信息;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: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;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,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,上报有关信息;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: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的,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,上报有关信息。


《规定》强调,凡瞒报、漏报、谎报、缓报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,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未及时、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,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